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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調解成立】家事案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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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戰案例分享:
調解成立
家事案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
當事人因其他法律問題來
#諮詢湘如律師,湘如在了解當事人背景的過程中,發現當事人因故而離婚,離婚後未跟前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,並且2年的請求權時效即將屆至。湘如擔心罹於時效,因此緊急協助當事人擬定聲請狀送至法院,經過兩次調解,終於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前配偶須給付2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。
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:
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二、慰撫金。
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或有其他情事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法院為前項裁判時,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、子女照顧養育、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、婚後財產取得時間、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。
第一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
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,調解離婚是離婚官司前的法定強制程序,不論是直接提告還是遞調解聲請狀,法院都會先安排離婚調解庭。除非雙方關係已經惡化到無法好好談判的程度,否則都無法避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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