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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資訊
企業在交易往來中,若已完成付款卻未能如期收受貨品,往往不僅影響營運安排,亦可能衍生後續法律風險。
當事人向對造訂購特定產品,雙方並約定交貨期限,當事人亦依約完成價金給付,然而對造未於期限內交貨,亦未主動告知履約進度,當事人多次詢問交貨情形時,對造僅一再表示延後交貨,並單方面變更交貨時間,而該等變更均未經當事人同意,在多次催告仍未獲交貨的情況下,當事人找了陳湘如律師協助此案件。
經法院審理後,認定系爭契約經原告合法解除,且係因可歸責於對造之事由致不能履行,判決對造應返還已收取之價金,並負擔相應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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