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賀!勝訴!!本所陳湘如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新竹科技公司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,獲得全部勝訴!
一件網路工程建置專案,承攬人施工完成後,定作人卻遲不付款,不斷以工程未完工、有瑕疵、需簽立保固書、簽定驗收單等等藉口拖延。承攬人均配合定作人要求,卻仍未收到錢,屢次要求與定作人協商,定作人公司負責人卻避不見面,承攬人無可奈何之下,只好找湘如協助,一審、二審都獲得勝訴判決!
另外提醒大家,承攬契約之請求權時效很短,只有兩年期間,如有問題應立即諮詢律師,千萬不要被客戶拖延下去,往往在雙方你來我往磋商談判中,兩年很快就過了,萬一超過時效,可是得不償失呀!
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,完成一定的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【法律關係】。
民法第490條規定,「當事人約定,一方(承攬人)為他方(定作人)完成一定的工作,待工作完成之後,他方給付報酬的的契約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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