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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不起訴處分】詐欺 (5)

  •  【不起訴處分】詐欺 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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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做任何事都要多一份小心與謹慎,未經他人同意,不要將他人物品借給第三人使用或是傳送給第三人。

    當事人因幫在國外的親戚代買台灣的物品,將他人帳戶提供給親戚欲以匯款方式收款,帳戶的主人於網上認識親戚這位販售玉石的朋友,並以匯款方式向他購買玉石,收到貨物發現不符,聯繫賣家卻遭封鎖,才驚覺遭詐騙,並覺得當事人與販售玉石的賣家為同夥,淪為被告。

    經陳湘如律師協助下,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,作成不起訴處分終結此案。

   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別讓自己淌渾水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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