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CASE > 【不起訴處分】詐欺、洗錢防制法、組織犯罪條例 (4)

【不起訴處分】詐欺、洗錢防制法、組織犯罪條例 (4)

  • 【不起訴處分】詐欺、洗錢防制法、組織犯罪條例 (4)
商品圖像
  • 商品資訊

    是不是說了很多次,銀行帳戶不要隨便提供給別人,詐騙集團多是以盜用他人帳戶的方式,逃避追查,讓無辜的人變成被告,也變成一場受害者與受害者間互相傷害的局面。
    當事人因有在投資股票,而與通訊軟體一位自稱協助操作投資股票之人有匯款往來,當事人在短短3個月內匯了將近20萬的投資費,期間對方表示分紅利息,並在兩個月內匯2萬給當事人,之後當事人就接到銀行通知帳戶被凍結,而當事人亦被認涉幫助詐欺與洗錢之嫌疑,在陳湘如律師的協助下,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。

    大家不要以為只是提供戶頭帳號而已不會太大的問題,NO~NO~NO~有心人士做得到很多你各位意想不到的事~

  • 商品Q&A

    • 提問者稱呼
    • 手機
    • 留言內容
    • 驗證碼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