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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和解成立】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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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前的人,比較注重誠信,多是以口頭承諾的方式,沒有立書面契約,但這對於現代的社會來說,出現爭議時,就會比較麻煩了。

    當事人從小就被告知為土地房屋之繼承人,多筆土地皆為祖父、曾祖父經過祖先同意興建房屋供居住使用,有一部份是祖先興建房屋亦供居住使用,並將該部分讓與親戚,而當事人母親以新台幣買受此房屋,這些過程皆以口頭承諾,並無書面契約,因此出賣此房屋親戚之子女欲請求當事人返還土地,當事人不知道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,找了陳湘如律師協助。

    在陳律師的協助下,對方表示若當事人願意搬遷,拆屋還地費用可由他們承擔,並會給被告一筆搬遷費,雙方達成共識,順利和解。

    提醒大家,買賣最好還是以白紙黑字的方式,對彼此都有保障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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