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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調解成立】分割共有物 (不動產) (3)

  • 【調解成立】分割共有物 (不動產) 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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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夥應將支出資金的證明或是相關單據留存下來,避免之後有糾紛時,有理說不清。

    當事人跟朋友們各出資幾百萬購買不動產,其中有朋友誤以為當事人未拿出資金,而是大家平均幫忙代墊的,因為此事而被告上法院,當事人找了陳湘如律師幫忙。

    雖然於和解過程雙方各執己見,處理的時間較長,但好在有陳律師的協助,順利與對造和解成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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